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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托代理关系模式

  委托代理关系有5种模式:

  (1)委托方与代理方均为单一的个人,如病人为委托人,医生为代理人;

  (2)委托方只有一个,而代理方不止一个,如中央政府为委托人,若干家垄断企业为代理人;

  (3)委托方不止一个,而代理方只有一个,如众多计算机用户为委托人,某个网络接入服务商为代理人;

  (4)委托方与代理方,均有多个,如众多投保人为委托方,多家保险公司为代理方;

  (5)单个的或多个复合的委托方与代理方,可替换位置互为委托、代理的关系,如出版商与作者之间互为委托、代理的关系。

  不管何种模式,代理方掌握委托方不了解的信息,包括市场信息、私人信息等,双方在讨价还价中达成彼此能接受的合同,并在合同约束下行动,展开博奔,取得对策均衡。

  形成均衡需具备两个条件:

  (1)参与约束。代理方履行合同后所获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,委托方给予代理方的收益水平,不能低于同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收益水平,个能做于问等条件下其他委托人所能给的收益水平。

  (2)激励相容。代理方按合同进行活动以其效益最大化为原则,并保证委托方预期收益也能最大化。这两个条件也是委托方设计激励机制的原则。

 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,双方采取不合作态度,通过博奔达成的均携,往往不是最优的。相反,双方采取合作的态度,所达成的均衡一般对各方都有利,可实现双赢的目的。

  由于博奔是互动的过程,局中人关心对方采取何种对策胜于关心自己采取何种对策。只有知道了对方的对策,才能有自己的最优对策。因此,任何一方都不愿让对方掌握自己的私人信息,同时,却要努力去掌握对方的私人信息。

  在这种情况下,信任和信用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有了特殊的重要性。对承诺的合同应予履行、对确认的规则要能遵守,在市场交易中客观上要求诚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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